第十八条

已修改

余姚江沿岸的企业事业单位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的要求;对可能污染余姚江水体而国内缺乏治理技术和设备的,必须同时配套引进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