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北京市公民兵役证》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l至3倍罚款。涂改、伪造和变造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