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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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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