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按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修复广播电视设施所需的费用;(二)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