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修复广播电视设施所需的费用;

(二)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