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和信号监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