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企业可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委托其他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在岗、转岗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企业、事业、行业组织应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举办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经费、师资、专业设置、设施设备、实习基地和教学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