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城乡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评估。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