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公办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要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