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公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中,应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经费额度不低于上年财政收入的0.5%,并根据当年财政情况适当增加。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0%。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