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公办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应通过财政拨款,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合理承担,办学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职业教育机构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以及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