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