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按规定密闭苫盖的,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