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水务、农牧、商务、工商、公安、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