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临街建筑物的露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危害安全或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及绿化带中晾晒、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