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监督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