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