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