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福建土楼”,有权举报破坏“福建土楼”的行为。

对保护“福建土楼”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