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福建土楼”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建土楼”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的保护组织,保护“福建土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