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