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用电、用气、用火等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开展应急自救教育和培训。

“福建土楼”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法律法规,配备消防器材,加强用电、用气、用火管理,落实安全、消防措施。

鼓励在“福建土楼”所在地成立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