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福建土楼”,应当符合“福建土楼”保护规划,并与“福建土楼”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在“福建土楼”核心区和缓冲区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参观游览场所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注重维护当地群众的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