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的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以行政处罚作出时的上一年度排污费为基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