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