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建水电项目经采取措施仍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