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邻地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消除影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