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海洋、渔业、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