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第十八条已废止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流域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