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定期对相关设施、装置进行检查,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