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考古发掘单位在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发掘报告,并将出土文物造册报送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出土文物,州民族博物馆具备保管、收藏条件的,须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其保管、收藏;发掘单位需要留作标本的,须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