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考古发掘单位在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发掘报告,并将出土文物造册报送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出土文物,州民族博物馆具备保管、收藏条件的,须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其保管、收藏;发掘单位需要留作标本的,须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