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本条例所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保健机构和戒毒机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