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