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索取和留存相关资料及信息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