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其中直接接触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