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市(州)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