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