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