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