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