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层层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限和检查负责人等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