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终身教育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终身教育经费的;

(二)违法统计终身教育数据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性质、用途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