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的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