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请采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产资源基本可靠,有地质矿产资料。

(二)不影响邻矿生产和安全,有合理的开采方案。

(三)有与建矿规模相适应的办矿资金、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条件。

(四)与毗邻矿山企业没有矿界争议。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