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是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重点矿区设立地质矿产管理站。各地质矿产管理站在自治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参与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制定。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承办奖惩事宜,调查处理矿业纠纷。
(五)指导矿山企业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并积极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六)依法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登记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