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以采矿登记机关批准的开采年限为准。需要延长开采年限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矿山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范围,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