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指导哈萨克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影视、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哈萨克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哈萨克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研究,促进哈萨克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检查指导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协调有关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
(七)负责翻译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政重要文件及其他需要翻译的资料。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