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配备兼通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法官和检察官。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