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用电合同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检查窃电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