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道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下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