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