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