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